(2017)晋01民终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卫元与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卫元,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8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卫元,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南街5号。法定代表人:陈中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柏宗,男,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太原市。上诉人王卫元因与被上诉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卫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卫元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卫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丰毅审判员 赵四民审判员 段雪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