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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中支行与刘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中支行,刘冬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311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中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28号。负责人:刘海龙,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胜,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刘冬梅,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中支行与被告刘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54元(原告已实际缴纳),减半收取4,827元,由被告刘冬梅负担(已给付原告)。审 判 长  邹利利审 判 员  金 波人民陪审员  刘玉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湘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