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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孟祥铭与冯子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铭,冯子荣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190号原告:孟祥铭,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通化市厚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冯子荣,女,195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原告孟祥铭与被告冯子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孟祥铭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子荣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冯子荣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铭对被告冯子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25.00元,减半收取计412.50元,由原告孟祥铭负担。审判员 梁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彦力—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