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5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茅京利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茅京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5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茅京利,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杰(茅京利之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法定代表人:于锋,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斌,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茅京利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海淀机关管理处)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4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茅京利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查清事实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海淀区发改委在移交本案1604房屋之前,已派工作人员来我住地,我当时明确告知此处1605与1604房屋的公共楼道墙存在安全隐患,无法拆除安装在楼道的防盗门,也明确告知其应及时找到此楼的大产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房管科来解决。2、海淀机关管理处在明确知道1604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并没有按照他在一审法院提供的房屋移交协议书第一条第二三四项的内容正确合法解决,反而曾经企图强行进入。3、本案中,茅京利合法使用在前,海淀机关管理处不合法接收有隐患的房屋在后。北京市财政局房管科对其不及时解决不负责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上诉人海淀机关管理处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茅京利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海淀机关管理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茅京利将在北京市海淀区**1604号、1605号房屋公共走廊内加装的防盗门拆除并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用由茅京利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1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海淀机关管理处签订了《房产移交协议书》,约定将1604号房屋权属移交海淀机关管理处。后,海淀机关管理处在委托装修单位装修时,发现处于同一楼道相邻房屋1605号的茅京利在共用楼道中安装一防盗门,致使装修单位无法进入1604号房屋。对于在公共楼道安装防盗门,茅京利称:因其房屋厨房所在墙体倒塌,无法安装防盗窗,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才于2011年安装了防盗门。茅京利称上述行为物业应该是默许的,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海淀机关管理处为1604号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其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茅京利作为1605号房屋的使用人,在与1604号共用的公共走廊加装防盗门,致使海淀机关管理处无法使用1604号房屋,侵害了海淀机关管理处的合法权利。对于被告茅京利辩解其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不是其安装防盗门,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理由。因此,海淀机关管理处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茅京利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二号楼一六O四号和一六O五号房屋公共走廊内加装的防盗门拆除并恢复原状。二审中海淀机关管理处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茅京利向本院提交一份施工照片复印件,证明墙体存在安全隐患,防盗门的拆除会导致安全问题。海淀机关管理处不同意该证明目的。本院认证意见:该照片无法证明茅京利拒绝拆除房屋具有合理性。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1604号房屋权属已经由北京市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移交给了海淀机关管理处,海淀机关管理处对于影响其房屋管理使用的妨害行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本案中,茅京利在其居住的1605号房屋与上述1604号房屋的共用走廊处安装防盗门,致使1604号房屋被封闭于内,海淀机关管理处无法管理使用。茅京利的该行为显属不当,妨碍了他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而,海淀机关管理处要求茅京利拆除防盗门,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法院应该予以支持。茅京利在本案中提出安全隐患的问题,应自行解决或向相关单位求助解决,不能以不拆除防盗门此种影响他人权利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茅京利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茅京利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国庆审 判 员 张 琦代理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 助理 刘雅璠书 记 员 张颖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