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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蓝凤珍与高翔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凤珍,高翔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923号原告:蓝凤珍,女,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安,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翔,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审理原告蓝凤珍诉被告高翔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凤珍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蓝凤珍负担。审判员  何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佘凯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