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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美英澳新培训学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海淀区美英澳新培训学校,北京市海淀区清琴山庄A地块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8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美英澳新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闵庄路“香山清琴麓苑”会所。法定代表人:卢俊,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燕,女,该学校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清琴山庄A地块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闵庄路清琴麓院178号。负责人:赵雷,主任。再审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美英澳新培训学校(以下简称美英澳新培训学校)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清琴山庄A地块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清琴山庄A地块小区业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2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美英澳新培训学校申请再审称,美英澳新培训学校在2015年交纳了三笔物业费共计124729元,包含了2013年、2014年、2015年的物业费,故美英澳新培训学校已不拖欠2013年、2014年的物业费,现一、二审法院判决美英澳新培训学校支付2013年及2014年的物业费是认定事实不清。综上,美英澳新培训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清琴山庄A地块小区业委会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美英澳新培训学校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美英澳新培训学校在2015年支付部分物业费后,于2015年9月28日向清琴山庄A地块小区业委会发出的《催缴租金、退还电费的公函》中仍明确表示未缴纳2013年、2014年的物业费70100元,一、二审法院根据美英澳新培训学校上述自认事实,认定美英澳新培训学校应向清琴山庄A地块小区业委会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综上,美英澳新培训学校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市海淀区美英澳新培训学校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洋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涵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