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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1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余德元与四川三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德元,四川三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德元,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3日,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科技开发区。被执行人四川三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号南田大厦**楼*号。法定代表人:罗正东。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受理余德元申请执行四川三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264000元,到位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赵礼华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陆政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