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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86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某某路85号16幢1单元11103室。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94号荣民国际公寓1幢10419室。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03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