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执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苏豪、蔚怀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豪,蔚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02执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豪,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9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蔚怀武,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28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在执行苏豪与蔚怀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102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尚欠标的款11283元,案件受理费54元,执行费70元,共计11407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蔚怀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102民初6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亚君审 判 员 周 强人民陪审员 乔万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