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执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映林与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映林,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8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映林,男,1980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王映林之妻),1980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高山湾居委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621835XW。法定代表人:钟显文,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映林与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的债权是工伤赔偿款68642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同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房屋等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和车辆,有房屋1栋已抵押,且本案系系列案之一,之前也被多轮查封,申请执行人不对该房屋进行司法处置。本院向重庆市涪陵区江普住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收入无果。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钟代理审判员  赵郑森代理审判员  冉 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殷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