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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3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3民初863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65年1月27日出生,甘肃省甘谷县人,居民,住甘谷县大象山镇北关柳树巷5号。被告:李某2,男,汉族,现年50岁左右,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大像山镇五里铺五金厂后面家属楼巷后自修二层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董雪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孟彦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