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3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3民初863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65年1月27日出生,甘肃省甘谷县人,居民,住甘谷县大象山镇北关柳树巷5号。被告:李某2,男,汉族,现年50岁左右,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大像山镇五里铺五金厂后面家属楼巷后自修二层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董雪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孟彦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