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与龚国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龚国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10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4917313253,住所地贵溪市雄石东路2号。负责人:林毅,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男,该行风险部风控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鹏,贵溪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国辉,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与被告龚国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饶路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车育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