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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龙南县渡江镇新大村委会下田心村小组与蔡茂龙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南县渡江镇新大村委会下田心村小组,蔡茂龙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372号原告:龙南县渡江镇新大村委会下田心村小组。诉讼代表人:蔡日辉,男,1973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诉讼代表人:蔡志成,男,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勤,江西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茂龙,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南生,龙南县经济贸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龙南县渡江镇新大村委会下田心村小组与被告蔡茂龙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龙南县渡江镇新大村委会下田心村小组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南县渡江镇新大村委会下田心村小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南县渡江镇新大村委会下田心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龙南县渡江镇新大村委会下田心村小组承担。审判长 :胡杰辉审判员 : 曾 霞审判员 : 刘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小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