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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覃小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覃小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民初952号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金盾公寓2-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060313172E。法定代表人黄秋阳,总经理。被告覃小容,汉族,女。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覃小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联系电话,联系不上被告,且原告所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祥,属被告不明确,依法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覃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决定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庆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正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