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芝与被告于广海、牡丹江市新桥涂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解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芝,于广海,牡丹江市新桥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005民初956号原告:王淑芝,女,193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代理人:綦振东,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广海,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新桥涂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牡丹江市新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于广海,董事长。原告王淑芝与被告于广海、牡丹江市新桥涂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淑芝要求被告于广海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借款利息60000元(截止到2017年6月24日)及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本息还清为止的利息,被告牡丹江市新桥涂料有限公司对被告于广海不能偿还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于广海、牡丹江市新桥涂料有限公司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与原告调解解决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于广海、牡丹江市新桥涂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淑芝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60000元,合计560000元,此款于2017年9月20日前偿还原告王淑芝利息60000元、本金140000元,合计20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360000元于2017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二、如被告于广海、牡丹江市新桥涂料有限公司逾期给付上述款项,则被告于广海、牡丹江市新桥涂料有限公司需另行支付原告王淑芝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且原告王淑芝有权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原告王淑芝已实缴4700元),由被告于广海、牡丹江市新桥涂料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