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唐学彬诉资阳市鲁班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余庆国、黄晋、李俊良劳务合同纠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780号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对唐学彬诉资阳市鲁班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余庆国、黄晋、李俊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200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200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顺数第4行的“原告唐学彬与被告资阳市鲁班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应为“原告唐学彬与被告资阳市鲁班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第2页顺数第8行的“被告资阳市鲁班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应为“被告资阳市鲁班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第2页顺数第22行的“对于鲁班府装饰有限公司原告工资的事实”应为“对于鲁班府装饰有限公司欠原告工资的事实”。第5页第10行的“资阳市鲁班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余庆国、黄晋、李俊良负担”应为“资阳市鲁班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黄晋、李俊良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小龙人民陪审员 姚金元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