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执11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西昌市远程建筑器具租赁站申请执行四川长锟劳务有限公司、胡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昌市远程建筑器具租赁站,四川长锟劳务有限公司,胡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01执11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昌市远程建筑器具租赁站。经营者程建财系该站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长锟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果,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住资阳市雁江区,居民身份证号5129221974********。西昌市远程建筑器具租赁站与四川长锟劳务有限公司、胡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340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长锟劳务有限公司、胡果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长锟劳务有限公司、胡果的收入780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冰审判员 郭庆审判员 曾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