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3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邢红珍与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红珍,胡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838号原告:邢红珍,女,生于1979年9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胡强,男,生于1984年1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受理原告邢红珍诉被告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本院查找不到被告,原告又不同意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红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依法应予全部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姜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