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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3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邢红珍与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红珍,胡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838号原告:邢红珍,女,生于1979年9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胡强,男,生于1984年1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受理原告邢红珍诉被告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本院查找不到被告,原告又不同意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红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依法应予全部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姜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