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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岩与吉林省嘉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岩,吉林省嘉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322号原告:赵岩,男,1988年7月18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被告:吉林省嘉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潘仲力,该公司经理。原告赵岩与被告吉林省嘉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赵岩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光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盛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