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岩与吉林省嘉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岩,吉林省嘉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322号原告:赵岩,男,1988年7月18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被告:吉林省嘉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潘仲力,该公司经理。原告赵岩与被告吉林省嘉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赵岩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光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盛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