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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罗永付与刘永仙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付,刘永仙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3801号原告:罗永付,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七星关区人,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陈霞,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永仙,女,1981年出生,汉族,贵州七星关区人,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罗永付与被告刘永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罗永付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永付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付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00元,由原告罗永付负担。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菊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