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罗永付与刘永仙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付,刘永仙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3801号原告:罗永付,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七星关区人,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陈霞,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永仙,女,1981年出生,汉族,贵州七星关区人,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罗永付与被告刘永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罗永付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永付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付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00元,由原告罗永付负担。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菊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