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姬凤贵与刘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凤贵,刘连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511号原告:姬凤贵,男,汉族,1981年7月11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所地:福泉市,被告:刘连明,男,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原告姬凤贵诉被告刘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姬凤贵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凤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姬凤贵负担。审判员 缪明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信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