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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姬凤贵与刘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凤贵,刘连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511号原告:姬凤贵,男,汉族,1981年7月11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所地:福泉市,被告:刘连明,男,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原告姬凤贵诉被告刘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姬凤贵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凤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姬凤贵负担。审判员  缪明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信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