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4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蔡基锡与李龙、珲春比比爱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蔡基锡、被执行人李龙、珲春比比爱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蔡基锡与被执行人李龙、珲春比比爱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基锡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龙、珲春比比爱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蔡基锡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蔡基锡与被执行人李龙、珲春比比爱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