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会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72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会龙,男,199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会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会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7日凌晨3时10分许,被告人王会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在中山市三乡镇沿文昌路由沙岗村往马迳花坛方向行驶,途经三乡市场对开路段时,遇对向由被害人张某驾驶的粤T×××××号小型普通客车越过中心线左转弯驶至,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告人王会龙受伤及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张某报警,被告人王会龙在三乡医院治疗过程中被交警查获。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被告人王会龙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会龙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16.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王会龙与被害人张某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归案后,被告人王会龙如实供述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会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会龙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会龙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会龙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会龙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会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国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梁文虎卜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