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吉富与张克钰、张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吉富,张克钰,张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2445号原告马吉富,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被告张克钰,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被告张钦,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吉富诉被告张克钰、张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吉富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吉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岳文娟审判员 乔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郭欣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