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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吉富与张克钰、张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吉富,张克钰,张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2445号原告马吉富,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被告张克钰,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被告张钦,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吉富诉被告张克钰、张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吉富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吉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岳文娟审判员  乔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郭欣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