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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6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6161南京翰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宣城万盛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易中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城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南京翰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易中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6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城万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西路76号工商银行11楼。法定代表人:林廷考,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翰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63号第四层。法定代表人:胡曰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昌松,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易中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7号13号楼2单元2501-4。法定代表人:王连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宣城万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翰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易中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3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盛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宣城万盛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0324元,减半收取80162元,由上诉人宣城万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 雷审判员 卞国栋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唐姮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