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邵园园与赵书伟、程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园园,赵书韦,程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1052号原告:邵园园,女,汉族,1991年5月6日生,高平市人,农民。被告:赵书韦,男,汉族,1987年4月24日生,高平市人,农民。被告:程艳艳,女,汉族,1986年9月18日生,高平市人,农民。原告邵园园与被告赵书韦、程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邵园园于2017年8月9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园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园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邵园园负担。审 判 员 栗晋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崔贝贝书 记 员 闫梦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