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唐永林与唐永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林,唐永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958号原告:唐永林,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苗族,住天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斌,贵州清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天祥,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贵阳市云岩区。系原告之子。被告:唐永明,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苗族,住天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运仙,女,天柱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唐永林诉被告唐永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一些证据难以收集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一些证据难以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永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绪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田锡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