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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670号原告成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8月17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21日生有一子取名田某某。结婚初期两人感情尚可。直至2012年,因被告沉溺于游戏厅,染上了赌博、吸毒的恶习,意志堕落,常夜不归宿。原、被告双方因此矛盾频发,经常争吵、打架。2015年3月5日被告再次因吸毒,被处强制戒毒两年。其行为让原告彻底绝望,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现原告以上述诉称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田某某由被告抚养;3、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田某的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淳化县车坞乡张家村284号,且本院辖区的地址被告也不是经常居住。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管辖原则,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咸阳市淳化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咸阳市淳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惠婧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