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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2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姜瑞霞与马德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瑞霞,马德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2执584号申请执行人姜瑞霞,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马德彪,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姜瑞霞与马德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马德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德彪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德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9月份起,每月从被执行人马德彪的工资���扣留2500元,用于清偿本案执行款50000元,执行费650元,案件受理费262.5元,共计50912.5元,直至扣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