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6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马悦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60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庆,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五台乡新胜村对龙山屯*组,。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马悦淇,男,2001年1月23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冠亚星城***号楼**单元***号。法定代理人:马卫国,男,回族,1974年4月1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马悦淇诉陈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已作出(2017)鲁0811执保605号之一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陈庆驾驶的沪E×××××/沪K0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一辆。本院经审查认为,现陈庆已缴纳保证金20000元,且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15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庆驾驶的沪E×××××/沪K0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丽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