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5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巴南区南彭街道办事处鸳鸯村9社与彭君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南区南彭街道办事处鸳鸯村9社,彭君春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5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南区南彭街道办事处鸳鸯村9社,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办事处鸳鸯村*组。负责人:禹平,社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君春。上诉人巴南区南彭街道办事处鸳鸯村9社因与被上诉人彭君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3民初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巴南区南彭街道办事处鸳鸯村9社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巴南区南彭街道办事处鸳鸯村9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巴南区南彭街道办事处鸳鸯村9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上诉人巴南区南彭街道办事处鸳鸯村9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晓玲审判员 徐晓瑮审判员 樊仕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中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