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9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长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长顺远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长顺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9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长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长顺县长寨镇长发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29009823185J。法定代表人:周坤,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莫恩武,男,系长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被执行人:贵州长顺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长顺县长寨镇长征大道星筑园A栋8楼1号。机构代码:05708737-0。法定代表人:刘岗林,男,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长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长顺社保局)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长顺社保局于2016年8月1日对贵州长顺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顺远置业)作出的长人社监理(罚)字[2016]第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长顺社保局对长顺远置业作出的长人社监理(罚)字[2016]第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长顺社保局接到王润有、彭俊投诉,被执行人长顺远置业拖欠王润有、彭俊、陈李贤、杨申的工资,经审查材料,申请执行人长顺社保局认为被执行人长顺远置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长人社监询字[2016]第03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因长顺远置业未按照通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亦未作出解释和说明,长顺社保局依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认定长顺远置业拖欠王润有工资18440元、彭俊工资29321元、陈李贤工资20300元、杨申工资37000元,总计拖欠4名职工工资105061元,并于2016年5月17日邮寄送达长人社监令字[2016]008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整改责任,未支付拖欠的工资款项,同年7月15日长顺社保局向其邮寄送达长人社监告字[2016]0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长顺远置业未按要求整改,长顺社保局经查证后,于2016年8月1日对长顺远置业作出长人社监理(罚)字[2016]第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长顺远置业支付4名职工工资105061元,并对其处罚款8000元,告知被执行人相关的权利,于2016年8月10日送达相关的决定文书。长人社监理(罚)字[2016]第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已满六个月,被执行人长顺远置业未申请复议,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按该行政决定书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长顺社保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长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本案作出的长人社监理(罚)字[2016]第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长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长人社监理(罚)字[2016]第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贵州长顺远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 娟审 判 员 杨富娜人民陪审员 李家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卢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