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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冶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宏春赵家峰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冶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吴文令,杨宏春,赵家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5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冶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四村18号2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4275923X。法定代表人:廖晓君,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令,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宏春,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毅,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家峰,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毅,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公司,地址:重庆市开州区。负责人:朱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苷用,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冶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春公司”)因与吴文令、杨宏春、赵家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重庆冶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涉案事故发生后,对受害者先行履行赔付义务后向相关侵权人提起的追偿权纠纷。二审中,重庆冶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以侵权责任纠纷予以追偿。鉴于一审未对重庆冶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释明以何种法律关系予以追偿,亦未审查受害人与重庆冶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导致本案主要事实不清。现决定将本案发回重审,追加受害人参与诉讼,以便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开州区人��法院(2016)渝0234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重庆冶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缴上诉费4818.53元,依法退回。审判长  江善进审判员  盛建华审判员  李遇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