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02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景龙对丁强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景龙,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财保79号申请人:赵景龙,男,汉族,1977年3月4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丁强,男,汉族,1969年3月2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申请人赵景龙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吉E011**号车辆(价值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吉E011**号车辆(价值3万元)。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大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