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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谢青山与李前英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青山,李前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谢青山,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李前英,女,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谢青山与李前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前英向申请执行人谢青山返还9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405元,公告费6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以(2015)鄂茅箭民二保字第7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李前英所有的金湖和霖驳1号船舶(船舶识别号:CN20149602809)。因申请执行人谢青山申请评估、拍卖该船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前英所有的金湖和霖驳1号船舶(船舶识别号:CN201496028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