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金荣与巴林左旗刀老毛道村委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荣,巴林左旗刀老毛道村委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3281号原告:杨金荣,女,1950年1月1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身份证号:。被告:巴林左旗刀老毛道村委会,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镇刀老毛道村。法定代表人:刘振祥,村委会主任。原告杨金荣与被告巴林左旗刀老毛道村委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晓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金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巴林左旗刀老毛道村委会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金荣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21300元,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8年4月14日,为村办事村长出面从原告处借款4000元,利息2分,2008年4月14日又从原告处借款800元,利息2分、2008年11月8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借款2000元,利息2分,共计6800元,当时说好一个月还上不要利息,一个月后我向村里要钱,村长说没钱,被告一直推拖不还,故诉至贵院。被告巴林左旗刀老毛道村委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0日经巴林左旗刀老毛道村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委托原告杨金荣全权代理村委会与魏树革承包130亩荒沙地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杨金荣在接受委托期间为村委会垫付了律师费4000元,去北京鉴定合同2000元,从原告杨金荣处借款8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没有给付。另查明,原告杨金荣向本院提供的三枚单据中,利息二分,均是由原告杨金荣自行书写,借据内容由被告巴林左旗刀老毛道村委会的主任刘振祥书写。后经本院调查被告村委会主任刘振祥,其对利息约定二分的事实无异议。原告杨金荣于2017年6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13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巴林左旗刀老毛道村委会与原告杨金荣约定,由原告杨金荣作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人刀老毛道村委会与魏树革承包130亩荒沙地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事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的委托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杨金荣作为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6800元,原告杨金荣向本院提供由被告巴林左旗刀老毛道村委会主任刘振祥为其出具的欠据三枚,三枚单据均加盖了被告村委会的公章,并对垫付费用的用途记录在三枚单据中,被告巴林左旗刀老毛道村委会作为委托人应当偿还原告杨金荣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费用。故对原告杨金荣要求被告巴林左旗刀老毛道村委会偿还其垫付的6800元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杨金荣要求被告刀老毛道村委会自借款之日起给付月利率2%。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本案中原、被告对利息2分达成了合意,故对该三笔借款,应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综上所述,原告杨金荣要求被告巴林左旗刀老毛道村委会偿还借款6800元,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因原、被告之间对利息二分进行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给付垫付费用利息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巴林左旗刀老毛道村委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立即给付原告杨金荣处理委托事务垫付款6800元。并自2008年4月14日开始按本金4800元,月利率2%给付利率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008年11月8日开始按本金2000元,月利率2%给付利率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5元,减半收取166.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明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