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3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程宝华与程保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宝华,程保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263号之一原告:程宝华,男,196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临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志,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保贞,男,成年人,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宝华与被告程保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昕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