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81民初3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程宝华与程保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宝华,程保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263号之一原告:程宝华,男,196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临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志,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保贞,男,成年人,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宝华与被告程保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昕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