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执行陈敬华、李群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敬华,李群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吴利,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敬华,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李群先,女,1966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执行陈敬华、李群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14849.41元及其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结果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终结情形一旦消失,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腾科审判员 钟碧秀审判员 曾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胜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