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67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文勇与牟玲琴、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勇,牟玲琴,丁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747号之一原告:王文勇,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闰斌,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玲琴,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丁波,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勇与被告牟玲琴、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勇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7元(已减半)、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王文勇负担。审 判 员 王普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项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