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81执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明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575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宝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宝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881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黎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