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霍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霍某某,霍某某的辩护人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41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2017年4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被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警大队特情中队抓获,于2017年4月2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7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霍某某,男,汉族,1992年12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邯郸东站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河北省邯郸市第一看守所,2017年3月18日由河南省泌阳县公安局民警解回泌阳县看守所,于2017年3月1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霍某某的辩护人张某1,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刑诉(2017)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霍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霍某某、田某某(现在逃)、董某某(现在逃)窜至泌阳县,向中老年人发放传单,称在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并免费送东西。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田某某、董某某、张某某、霍某某给参加活动的中老年人讲课,并哄骗中老年人称要养生床垫先交900元、要养生四件套先交300元,随后,钱就会退给他们。在庞某等四十多人购买产品以后,田某某、董某某、张某某、霍某某等人趁人不备驾车携带骗取的41560元现金逃窜。经鉴定庞某等人购买的棉尔康牌养生床垫价值80元每件,南极天使牌绒棉四件套每套价值50元。庞某等被害人被骗具体情况如下:1、庞某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庞某为此被骗1220元。2、刘某1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刘某1为此被骗1220元。3、刘某2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褐满楼参加活动,刘某2为此被骗310元。4、刘某某1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刘某某1为此被骗1530元。5、屈某某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屈某某为此被骗920元。6、刘某某2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刘某某2为此被骗1220元。7、安某某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安某某为此被骗1220元。8、柳某某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柳某某为此被骗310元。9、吴某某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吴某某为此被骗310元。10、潘某某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潘某某为此被骗920元。11、陈某某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陈某某为此被骗1220元。12、尤某某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尤某某为此被骗910元。13、霍某某2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霍某某2为此被骗310元。14、曹某某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曹某某为此被骗1220元。15、何某某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何某某为此被骟910元。16、余某某1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余某某1为此被骗910元。17、宋某某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宋某某为此被骗1220元。18、张某某2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张某某2为此被骗910元。19、郭某某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郭某某为此被骗1220元。20、余某某2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余某某2为此被骗910元。21、路某某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路某某为此被骗920元。22、邓某某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邓某某为此被骗920元。23、孟某某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孟某某为此被骗310元。24、李某某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李某某为此被骗1220元。25、杨某某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杨某某为此被骗1220元。26、程某某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程某某为此被骗1220元。27、党某某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党某某为此被骗1220元。28、王珍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午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王珍为此被骗1220元。29、董兰瑞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董兰瑞为此被骗1220元。30、钟国琴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午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钟国琴为此被骗920元。31、吕绍玲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午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吕绍玲为此被骗1200元。32、王书芳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午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王书芳为此被骗320元。33、马万凤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午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马万凤为此被骗910元。34、吕玉芝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午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吕玉芝为此被骗1220元。35、王荣玉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午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王荣玉为此被骗320元。36、孟庆荣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午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孟庆荣为此被骗340元。37、赵书荣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午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赵书荣为此被骗1220元。38、李焕珍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午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李焕珍为此被骗1220元。39、曹书宇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午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曹书宇为此被骗1220元。40、刑富青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午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刑富青力此被骗1220元。41、张西峰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午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张西峰为此被骗1200元。42、岳某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午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岳某为此被骗1220元。43、李祥云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午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李祥云为此被骗20元。44、尹中洲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午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尹中洲为此被骗310元。45、刘书权在得知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于2016午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到福满楼参加活动,刘书权为此被骗31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霍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提请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对指控没有异议,但是我被董某某欺骗了,他来的时候说的是卖东西。董某某是组织者,我只是帮忙,一天工资一两百。被告人霍某某辩称:我认罪、悔罪,刚开始是董某某让过来的,只是说发发东西,后来又让我演讲,每天给我200元工资,我也是为了多挣钱,没有意识到是诈骗。我在邯郸高铁站,民警让我出示身份证,我就把河南泌阳这边的事儿交代了,是自首。霍某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对数额有异议,诈骗数额没有查清,另外计算诈骗数额应当减去床垫、四件套的成本;2、被告人霍某某系自首、从犯、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霍某某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自愿缴纳罚金。综上,建议合议庭对其判处6个月的有期徒刑或者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霍某某及同案人田某某(现在逃)、董某某(现在逃)窜至泌阳县,向中老年人发放传单,称在泌阳县的福满楼搞活动,并免费送东西。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田某某、董某某、张某某、霍某某给参加活动的中老年人讲课,并哄骗中老年人称要养生床垫先交900元、要养生四件套先交300元,随后钱就会退给他们。在庞某等44名被害人购买上述床垫或四件套后,田某某、董某某、张某某、霍某某等人趁人不备携带收取的庞某等44人现金共计人民币40020元逃窜。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庞某等人购买的棉尔康牌养生床垫价值80元每件,南极天使牌绒棉四件套每套价值50元。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害人被骗的现金数额有误,其中第16起和第20起余宗梅被骗910元系重复列举,第33起马万凤的被骗数额340元实际为310元,第36起孟庆荣被骗数额910元实际为310元。因此,本案犯罪起数为44起,共收取被害人现金总额为40020元。庞某等44名被害人在活动中被骗具体情况如下:庞某被骗1220元、刘某1被骗1220元、刘某2被骗310元、刘某某1被骗1530元、屈某某被骗920元、刘某某2被骗1220元、安某某被骗1220元、柳某某被骗310元、吴某某被骗310元、潘某某被骗920元、陈保兰被骗1220元、尤明俊被骗910元、霍金玉被骗310元、曹运梅被骗1220元、何国琴被骟910元、余宗梅被骗910元、宋桂兰被骗1220元、张富兰被骗910元、郭同武此被骗1220元、路爱华被骗920元、邓天荣被骗920元、孟献兰被骗310元、XXX被骗1220、杨德欣被骗1220元、程书芝被骗1220元、党书平被骗1220元、王珍被骗1220元、董兰瑞被骗1220元、钟国琴被骗920元、吕绍玲1200元、王书芳被骗320元、马万凤被骗310元、吕玉芝被骗1220元、王荣玉被骗320元、孟庆荣被骗310元、赵书荣被骗1220元、李焕珍被骗1220元、曹书宇被骗1220元、刑富青被骗1220元、张西峰被骗1200元、岳某被骗1220元、李祥云被骗20元、尹中洲被骗310元、刘书权被骗310元。另查明,本案涉案床垫、四件套的成本共计人民币428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霍某某的家属主动将涉案诈骗款全额退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霍某某表示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2017年4月29日供述:2017年4月27日因诈骗罪被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满释放。去年六月二十多号,具体我记不清了,我小姨子田某某让我和她一起卖床垫啥的,我就和田某某、董某某一起开车到了泌阳县,当时我开车,我们三个到泌阳宾馆住下,然后董某某联系一个叫霍某某的年轻人,让他坐车过来一起卖东西。第二天董某某、田某某、霍某某他们三个一起找的人发的传单,传单上写着“十年大回馈,百万好礼大赠送”,意思是搞活动送东西,搞活动的地址在一个饭店,具体饭店名字记不住了,然后第二天一大早我们在那个饭店开始搞活动,我负责把搞活动礼品搬到饭店二楼大厅,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发放礼品卡,田某某负责给现场老年人发卡收钱,霍某某负责给来参加活动的人讲课,就是煽动来参加活动的人买东西,董某某负责现场指挥,参加活动的人都是中老年人,等他们来的差不多了,霍某某就开始给这些人讲课,讲课的内容大致上就是公司搞活动感恩大回馈,让大家买东西后再把钱给大家,当时第一次卖给这些中老年人好像是梳子,梳子是一个十块钱,第二次好像卖的是小枕头,二十块一个,有些老头老太太买了之后,董某某、田某某把钱退给他们了,当时在卖东西时候董某某和田某某在现场收钱发卡,活动快结束的时候我们又向这些老头老太太卖了明天购买东西的10元预订卡,预订卡的作用就是明天搞活动的时候凭借预订卡购买四件套和航空床垫。第二天早上,我开着车带着董某某、田某某、霍某某来的搞活动的饭店,然后我开始往现场搬东西,霍某某还是在楼上给这些参与活动老年人讲课,让他们买东西,说买了东西之后钱还会退给大家,当时航空床垫卖给他们的价格是600到800元每件,四件套200到300元每件,过了一会董某某、田某某、霍某某他们三个就跑下来了,我们几个就开车跑了。因为不想把卖给老年人的钱再退给他们,我们才跑的,当时我在楼下,具体卖给老年人多少四件套和床垫,我不清楚,我们第一天搞活动,参与的人有一二百人,买东西的有三四十人左右。我们四个人一起开车跑了之后,我们四个到河南与河北高速公路交界处的时候,我就因为网上在逃被峰峰公安局抓获了,因为我以前诈骗了,手法和在泌阳县诈骗的手法一样,那次在峰峰参与的有董某某、田某某等人。来泌阳县是董某某组织的,田某某收的钱。钱是董某某和田某某收的,我也不知道有多钱,田某某喊我来时,只是说少一个开车的我就来了,还没有给我分钱我就被抓了。我们这种行为,我认为是诈骗,之前买了东西我们退钱,最后我们不退跑了,我们活动安排到清晨,是因为清晨中老年人有时间,人少车少,选择中老年人,是因为中老年人爱贪小便宜,思想慢,好骗。董某某是成安县的,田某某肥乡县的,是我老婆的妹妹,霍某某和董某某是一个村的,我对鉴定养生床垫每件80元,四件套每件50元鉴定无异议,这些东西都是董某某买的,我不知道价格。2、被告人霍某某2017年3月16日在石家庄公安处邯郸东站派出所的供述:2016年的时候,我在河南泌阳县跟着一个叫田某某的女的打工,在一个宾馆附近发宣传页,诈骗的事情我不太清楚。3、被告人犯霍某某于2017年3月18日供述:2016年5、6月份的时候,我在家闲着,想找个工作干干,挣点钱,我就给我朋友董某某打电话问有没有什么活干,董某某说有个活,不知道我能不能干的了,我帮你联系联系,一会儿让田江燕跟我联系,当天田某某就给我打了个电话,跟我说“你没工作?”我说是的,她说“你干过什么?”我说“我卖过药,卖过保健品。”田某某说“你普通话怎么样?”我说还行,田某某就说“那你来河南驻马店泌阳,路费给你报销,管你吃住,你就负责演讲,具体怎么说等你过来咱再细说。”当时田某某也不在泌阳,她们只是确定了要来泌阳这个地方了,后来过了几天,田某某她们确定去泌阳县了,就通知我了,然后我就买了一张邯郸到驻马店的火车票去驻马店了,我到驻马店,一个叫张某某的开着一辆银色的面包车接的我。张某某接着我之后直接把我接到泌阳县城,在泌阳县城跟田某某和董某某见的面,我把身份证给田某某,田某某我们找了宾馆,当晚田某某给我谈了一下报酬,就是说如果只是帮帮忙,打打杂,给人发发卡,这是一天100,如果上台演讲的话,一天二百,如果做得好的话,还可以再分钱,当时我就同意了。然后田某某就让董某某和张某某去文印店复印宣传页,宣传页写的“感恩大回馈,大型日用百货凡参加活动的还有礼品大回馈”,然后让我刻了一个章,章上写的活动地点福满楼酒店,刻完章我们就把宣传页上都盖上了章。田某某和张某某就跟我说第二天让我早上七点赶上早上买菜的时候去菜市场发传单,田某某还说发传单都发给中老年人,发给年轻人也没有什么用。我当时就知道是什么意思了。因为年轻人警惕性太强。第二天一大早我和张某某,董某某就分头去人多的地方发传单了,一直发到上午回的宾馆,中午吃饭的时候我听田某某说她去劳务市场让张某某去劳务市场找人帮忙发传单了。当天晚上田某某给我说第二天一早人少的话不让我上台,让我等通知,看人多了再上台。然后田某某给我讲了一下上台演讲的流程。到了第二天一大早,我们就去泌阳县福满楼酒店二楼租的场地了,当时来了两百多人,都是五六十岁的中老年人,我负责在上面演讲,张某某、田某某负责在会场里发礼品卡,董某某负责会场结束后发礼品,我演讲就是先介绍我来的目的,目的就是我们是来搞宣传的,是送礼品回馈的,我说我叫小霍,然后就说了一些可怜天下父母心什么一类的话,拉近我们和这些到场老年人的距离,降低他们对我们的戒心,当天我们发的是一本偏方书、一把梳子、一个护腰,第一个发的是一本偏方书,最开始我说谁要这本书的举手,结果当时到场的所有人都举手了,我就按田某某给我交代的说“这么多人都想要,书不够,给谁都不合适,不如这本书收10块钱。”,过了一会儿我又说“既然你们这么有诚意,我给大家也带来惊喜,刚才买书的人,我请大家吃早餐,每人再退10元”意思就是把给的钱退这些人,放低他们的戒心,后来我们又送了护腰或者梳子,价格是20或者50,还是按照刚才的方式,就这样一环套一环,抓住这些中老年人好贪小便宜的心理,让他们逐渐失去戒心,获得他们的信任。当天结束的时候我还在台上唱了一首歌,当时我台上还有两样产品,一件床上四件套,一个水疗床垫,我把这两样产品也给这些中老年人介绍了下,还说这些产品数量更少,更贵重,让这些老年人认为这些东西也是送的,当时就有人问这些东西多少钱,我说没多少钱,不超过1000块钱,然后有人说身上没这么多钱怎么办,我就说每人先交10块钱,交个定金,每人发一张卡,明天再来的话就拿着钱用这张卡来购买产品。我们的目的就是看看有多少人带钱来,当时大概有四五十人左右都买了这张卡。我当时就说第二天要早点来,比今天要提前半个小时左右开始。我们想的就是等第二天我们收完钱,我们跑的时候没人能看到我们。当天晚上田某某给我们交代第二天只要定卡的人只要来了就早点开始,然后把产品卖了之后,你就唱一首歌,然后找几个台下的人唱歌,趁他们唱歌的时候,没人注意,我们就走。第三天一大早我们又到了福满楼酒店,我上台之后就把水疗床垫和床上四件套的价格给台下的中老年人介绍了介绍,床上四件套我记得是300一套,水疗床垫每件是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具体价格我也记不清了。当时田某某和张某某负责收钱,张某某和田某某收完钱就去启动好汽车等着我,我找两个老年人替我唱戏,我好脱身,然后董某某在楼梯口拦着不让人追上来,最后我看床垫和四件套卖的差不多了,我就跟董某某一起下楼坐上车了,然后我们就直接从高速走了。在高速上田某某给我分了2000元,说这次干得不错,回家后再给我分3000元,下一场再合作可以让我入股。结果在高速上走到冀豫界的时候,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住了,我们几个就开车回邯郸了,我知道了这个事是犯法的了,以后就没再做过这个事,后来一直在家开大车。老年人防范意识底,爱占小便宜,好骗一点。骗了大概三、四万,一共卖出去三四十套产品。我过来时田某某车上就有产品,不是我弄的。都是每天田某某在我们住的宾馆告诉我第二天怎么执行。开始觉得这个事来钱快,我家里需要钱。这是诈骗老年人,我非常后悔,希望原谅我。董某某和我是一个村,田某某是肥乡县的,张某某是成安的,现在见到我能认出来。4、被害人陈述(44名被害人关于被骗的事实经过描述基本一致,仅仅是被骗数额不同,不再一一列举,仅详细列举一名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岳某于2017年4月1日陈述:我叫岳某,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2016年夏天,我和我老伴在泌阳县福园小区门口散步,遇到一个邻居给我们说福满楼有活动,免费领取物品,问我们要不要明天一起去参加活动。第二天我就和我老伴一起去了福满楼宴会中心二楼,然后就有个男的给我们介绍产品,那个男的说让我们花十元买一本书,一会再把钱退给我们。过了一会工作人员就把刚才买书的钱退给我们了。又过了一会一个男的工作人员说让大家办卡十元一张,我和我老伴各自买了一张,预定了养生床垫两个,还有两个四件套。那几个工作人员说他们的活动将做七天,明天继续五点钟来。第三天早上,我和我老伴就又去了,接着卖养生产品的人让我们拿着昨天买的卡,然后掏钱领取东西,我老伴交了1200元,我自己也交了1200元,我俩主要是想多占个人头,多领点东西。接着卖养生产品的工作人员就在下面坐着的人中找了两个人上去唱歌,我们听完歌以后已经找不到组织活动的人了,我们就感觉有可能被骗了,我们就打电话报警了,不一会警察就过来了,给我们统计了一下。我被骗了1220元,第一天买了两张卡花了20元,第二天买了一个四件套和养生床垫花了1220元。我老伴和我一样也是第一天办了两张卡,买了一个四件套和养生床垫。她也被骗了1220元。当时组织活动的人有三个男的,一个女的。在我家里放着呢,你们需要我可以提供给你们。我买的东西根本不值那么多钱,而且工作人员说买东西的钱还给退,他们还没退钱就跑了。5、户籍证明:张某某生于1981年1月10日、霍某某出生于1992年12月6日。6、价格认定结论书:养生床垫价值80元,四件套价值50元。7、抓获证明:张某某2017年4月2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抓获。8、查获经过:霍某某2017年3月16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邯郸东站派出所民警查获。9、霍某某临时羁押证明:被石家庄公安处民警查获后,临时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2017年3月18日被河南省泌阳县公安局民警解走。10、(2017)冀0406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和董某某等人于2016年5月15日至17日在峰峰矿区实施诈骗活动,2017年4月27日被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判刑,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张某某于2017年4月28日刑满释放。11、董某某和田某某在逃登记信息表。12、辨认笔录:霍某某辨认张某某笔录;被害人庞某、刘某1、刘某2辨认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笔录。13、被害人庞某等人出具的领款条及谅解书。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应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起数和被害人被骗的现金数额有误,被害人被骗现金准确数额为40020元。被害人从被告人处购买的床垫、四件套均系日常生活用品,虽经价格鉴定其成本价与被害人购买价格差距较大,但是这些物品均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应当将其成本人民币4280元予以扣除,对霍某某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应减去床垫、四件套的成本”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犯罪数额应认定人民币35740元为宜。被告人张某某、霍某某系在董某某、田某某的召集下实施诈骗活动,所骗取的款项也由董某某和田某某统一收取和支配,因此在该案中董某某和田某某系主犯,张某某、霍某某均系从犯。霍某某系在董某某、田某某、张某某三人来到犯罪地泌阳县之后,由董某某电话联系后参与诈骗活动,且其工作具体内容和报酬均由田某某安排,其作用比张某某更小。量刑时,应考虑张某某、霍某某的从犯作用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庭审中“我被董某某欺骗了,他来的时候说的是卖东西”的辩解意见,经查,在本次实施犯罪之前,被告人张某某和董某某等人便于2016年5月15日至17日在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实施诈骗活动,其诈骗手法与本次犯罪活动完全一致,由被告人张某某本人的供述和(2017)冀0406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次实施诈骗时,张某某和董某某、田某某一起提前来到犯罪地泌阳县做了一定的准备,然后又由董某某通知霍某某;本次犯罪被抓获后在侦查机关对张某某询问时,其已经清楚完整地交代了犯罪的客观事实和主观心理。因此被告人张某某的该辩解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系对其犯罪主观心理的掩饰,企图逃避或减轻自己的罪责,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同时,该辩解体现了其在庭审时仍不彻底悔罪的心理状态,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被告人既未向被害人退还分文诈骗款,亦未缴纳罚金,量刑时亦应当予以考虑。关于被告人霍某某和其辩护人提出的“霍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霍某某在2017年3月16日被邯郸东站派出所民警比对身份证时发现系网上逃犯,随即将其控制,且控制后对其讯问时,霍某某表示“诈骗的事情我不太清楚”,因此,其既不属于“自动投案”,又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因此对被告人霍某某和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案发后,被告人霍某某委托其家人将本案中被害人被骗的现金全额退还,被害人对被告霍某某表示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霍某某系初犯、偶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交纳罚金。因此对霍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各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霍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成康审 判 员 李国令人民陪审员 韩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