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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玉顺与陈会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顺,陈会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82民初1681号原告:杨玉顺,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连红,三河市新集海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海,三河市新集海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会仁,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原告杨玉顺与被告陈会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玉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连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会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玉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130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己有一台打井机,2012年初被告雇佣原告打井,应付原告工资款1803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3月29日给付原告工资款2000元,于2015年5月17日给付原告工资款3000元,现尚欠1303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无奈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会仁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陈会仁有打井机一台。2012年初被告雇佣原告打井,应付原告工资款18030元。被告于2012年2月2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杨玉顺工资款18030元,计壹万捌仟零叁拾元。被告陈会仁在欠条落款处签名确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3月29日给付原告工资款2000元,于2015年5月17日给付原告工资款3000元,现尚欠原告工资款13030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陈会仁虽未出庭应诉和答辩,但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被告陈会仁欠原告杨玉顺工资款1303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限期给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会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杨玉顺工资款人民币130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陈会仁全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双领代理审判员  康德东人民陪审员  赵 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美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