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平与赖志闯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赖志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408号申请执行人:王平,女,1983年3月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赖志闯,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赖志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299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本金45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平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赖志闯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相官审判员 马仁涛审判员 丛长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东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