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云飞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云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502号罪犯王云飞,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河南省偃师市人。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郑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云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11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对王云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4月1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王云飞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6月25日凌晨2时许,王云飞、王银行伙同任振虎、黄晓盟酒后在巩义市党校路一歌房门口,欲搭乘张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因张某某未停车,王云飞等四人将张某某拉下出���车殴打,将张某某打倒在地,四人乘另一辆出租车离去,张某某起身坐回到自己的车内。途中,王云飞再次提议殴打张某某,并让出租车司机驾车返回,回到现场后,其和王银行、任振虎下车再次将张某某拉下出租车殴打,后四人逃离现场。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系主犯;王云飞亲属积极代为赔偿,取得谅解。罪犯王云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2月、6月、10月,2016年3月、9月、12月共获得表扬六次;2017年2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共有5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优秀、较差、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云飞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云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审判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