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春丽与武凤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丽,武凤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978号原告:唐春丽,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武凤鸣,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一层、八层。法定代表人:陈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春丽与被告武凤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春丽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武凤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春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春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春丽负担。审 判 长 李 志 兴审 判 员 王 向 东人民陪审员 侯秀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屈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