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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陈传喜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1172号被执行人:陈传喜,男,199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4)开刑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白  力  忠审判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