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2财保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吕子升、吕菊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子升,吕菊仙,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财保70号之一申请人:吕子升,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人:吕菊仙,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天马路167-6号。法定代表人:杨忠来,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厚成,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仙,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吕子升、吕菊仙与被申请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吕子升、吕菊仙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价值80000元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吕子升以其所有的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担保财产实际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吕子升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上述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文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范建平书 记 员 陶 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