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齐旭华与南召县白土岗镇花子岭村红石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旭华,南召县白土岗镇花子岭村红石岭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603号原告:齐旭华,女,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自有(原告父亲),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轶,南召县伏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南召县白土岗镇花子岭村红石岭组。负责人:齐建龙,男,任组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现营,男,系该组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长林,男,系该组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旭华与被告南召县白土岗镇花子岭村红石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石教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