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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以功、刘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以功,刘树华,肖书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208号之一申请人:胡以功。被申请人:刘树华。被申请人:肖书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以功与被申请人刘树华、肖书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1675号民事裁定书,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胡以功申请的财产保全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胡云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