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以功、刘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以功,刘树华,肖书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208号之一申请人:胡以功。被申请人:刘树华。被申请人:肖书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以功与被申请人刘树华、肖书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1675号民事裁定书,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胡以功申请的财产保全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胡云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