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执复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6倪铭志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铭志,伍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执复46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倪铭志申请执行人:伍罗霞复议申请人倪铭志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耒阳法院)(2017)湘0481执异25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25号异议裁定),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耒阳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罗霞与被执行人倪铭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6)湘0481执426号执行裁定,拍卖倪铭志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81号君临天厦1903号(产权证号:003634**)房产。倪铭志向耒阳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耒阳法院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耒阳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湘0481民初120-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倪铭志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81号君临天厦1903号房产,房产权证号为003634**,并冻结其处分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耒阳法院委托深圳市深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君临天厦1903号房屋产权面积229.7㎡,评估单价8300元/㎡,评估总价值1906510元。2016年9月12日,耒阳法院作出(2016)湘0481执426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倪铭志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81号君临天厦1903号房产一套。之后,耒阳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25日、2017年1月17日进行了两次委托公开拍卖,均流拍。又查明,该拍卖标的物为复式结构建筑,套内面积总计为284.48㎡,产权面积229.7㎡,其中未确权面积51.78㎡,该部分也进行了相应的装修,具备一定的使用价值。耒阳法院认为,既然涉案房屋的产权面积已依法界定为229.7㎡,则评估其价值时只能以此为基准进行评估。倪铭志主张涉案房屋的实际面积为311.58㎡,应以此进行重新评估,暂缓拍卖,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基于该涉案房屋套内面积实有284.48㎡这一现状,为利于本案的顺利执结,应当在下轮的拍卖公告中对此作出相应的说明和告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倪铭志的异议请求。倪铭志向本院提出复议请求:1.撤销耒阳法院25号异议裁定;2.按311.58㎡的面积对标的房屋重新进行价值评估。主要事由: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81号君临天厦1903号房产为复式结构,该房产由具有资质的耒阳市房地产测绘队测绘面积为311.58㎡(其中第一层套内面积159.08㎡,第二层套内面积122.40㎡,露台面积30.10㎡)。按产权登记的229.7㎡予以评估拍卖,将损害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益。之所以出现面积差,是因为该房产为复式结构,开发商销售该房产时赠送了一定的面积,实质上属于打折销售。本院查明,对耒阳法院25号异议裁定查明的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倪铭志的异议事由为房产估价报告未对产权登记面积外的可利用面积进行估价,由于房产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单价中是否包含这一部分未作评述,导致当事人存在争议。对此,执行法院可将该异议事由转达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进行复核并作出解释,或者根据情况对估价报告作出修正等。由于案涉房产尚未拍卖成交,可予暂缓,待评估机构对估价报告复核处理后予以恢复。25号异议裁定驳回异议不当,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481执异25号执行裁定;二、暂缓执行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1执426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丹慧审 判 员 张 健代理审判员 刘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龙政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微信公众号“”